为确保在12月10日前完成所有购房教职工的签约工作,经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需要贷款缴纳购房尾款的教职工,请按以下程序办理签约手续。
一、南邮置业公司根据签约的进度计划,提前2天电话通知购房教职工具体的签约时间。
二、购房教职工在接到电话通知时,应与南邮置业公司核对认购套型的面积(房产局核准的面积)、已缴纳的购房预付款(第二、三批购房者按规定补缴的商贷利息不算购房预付款)和应缴纳的尾款。核对准确无误后,请按银行要求准备好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见附件一)。现款部分可直接缴纳到南邮置业公司指定的银行(江苏银行中央路支行,到银行后向柜面要现金缴款单,在收款人一栏中填:“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填:31100188000004808。江苏银行中央路支行地址在公交总公司旁的利奥大厦),或到银行办理好银行本票(本票收款人: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交到南邮置业公司财务部。
三、改选套型成功的教职工,应补缴从2007年4月29日起至2009年11月14日止,所改选面积段套型与预定面积段套型的差额面积乘以2250元/㎡所得的预付款差额部分各时段的银行商贷利息。
四、请购房教职工按电话通知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选房确认单、银行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现金缴款回执(或银行本票或现款),到以下指定地点办理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的相关手续。
1、南邮置业公司财务部、贷款银行将在三牌楼科学报告厅三楼现场办公,收取购房教职工部分现款或银行本票以及审核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
2、核对购房签约人的身份。签约人必须是购房教职工本人,增加的签约人必须是购房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或父母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其他任何人不允许成为签约人。
3、如购房教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签约,必须提供由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了解,凡在12月10日前完成签约手续者,可争取在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手续。为让购房教职工享受到2009年的购房优惠政策,购房教职工签订好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部交给工作人员,由南邮置业公司负责到市房产局完成备案手续。
六、为使签约工作有序进行,我们已制定出严密的签约计划,请购房教职工务必按电话通知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完成签约手续。逾期不签约者,其签约手续将不能保证在12月10日前完成,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逾期者本人承担。
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
附件一: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和省、市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含户口簿首页)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由各单位人事处(或人力资源部)开具)
4、购房合同(与开发商签定的买卖契约)
5、首付款收据
6、办理省、市公积金贷款除以上资料外,公积金还需要提供银行(建行)打印的公积金缴存单(凭身份证,市公积金的到南京市各建行网点营业厅打印,省公积金的到省建行打印)
公积金计算公式: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3)*12*实际可贷年限(男到60,女到55),例如:王某,男,今年40岁,每月个人交公积金300,单位交公积金300,公积金缴存比例10%; 王某可贷公积金:300/0.1*0.3*12*20=216000元,取整数可贷22万公积金
7、如购房合同有共有人,需要提供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附件二:2009年南京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 2008年12月)
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转让优惠税收政策
(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六)税收补贴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调整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
(七)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迁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八)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下发前,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九)付款、交地时间批准延期的,开、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三、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
(十)对于《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82号)中关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来的“严格控制”调整为“鼓励提倡”。今后新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按此要求办理。
(十一)对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作刚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四、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的程序和时限
(十二)审批程序
对提出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对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非住宅类项目从紧审批。
(十三)缴纳方式
凡经市政府同意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应分两期缴纳配套费,即正常缴纳1/2,缓缴1/2。正常缴纳部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规费缴纳手续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缓缴部分缓缴期最长可延期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凡办理缓缴手续的建设单位,须与市建委签订缓缴协议,并交由房产部门备案。
(十四)缴纳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次申请办理缓缴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由房产部门根据缓缴协议,督促其到市建委缴纳所欠缓缴款,缓缴款应按照缓缴协议确定的数额一次缴清,不再分期缴纳。缓缴款缴清后,由市建委向房产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未缴清缓缴款的,市建委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审批手续,房产部门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五、加强涉房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退房、工程质量纠纷等房地产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市、区(县)两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全市房地产领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涉房不稳定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涉房不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有关事宜
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执行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本意见适用于南京市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发布后,国家及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