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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规范地推进学校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和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由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支持和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
  (一)处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挂靠监察处,主要职责包括:对学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学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学校依据信息内容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向本校学生公开的事项
  1. 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学院(研究院、部、所、中心)及其负责人设置及配备情况;
  2. 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3. 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4. 学校学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等招生情况,以及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5. 学校与学生有关的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6. 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7. 教学情况,包括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及调整情况等;
  8. 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等;
  9. 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事项,除应包括向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事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2. 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情况;
  3. 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4.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政策法律依据与结果;
  5. 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6.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7. 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8. 教代会筹备、召开情况及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9. 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
  10. 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11. 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12. 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13. 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用地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14. 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15. 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16. 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遴选、报送情况;
  17. 国家、省、校三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博导、硕导等的申报条件、遴选规则等情况;
  18. 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19. 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20.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
  21.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22. 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23. 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
  1. 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等;
  2. 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3. 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4.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5.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学校保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查意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内刊物、校内广播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学校信息。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或通过会议、公告等形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园网建立有效链接、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属于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南京邮电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外,学校不授权任何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评。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