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7-07-03 浏览次数: 15895 文章来源: 财务处 |
为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文件精神,现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我校作为收款方)时,如购买方(即付款方)为企业,需向财务处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的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我校接收增值税发票(即我校作为付款方)时,我校师生应要求销售方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开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南京邮电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260908590 地址、电话: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9号 85866265 开户行及账号:工商银行察哈尔路支行 430101120900104753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618/content.html
财务处 2017.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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