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随着学校事业的加快发展,对外合作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所有单位、部门对外合作相关事项,确保学校对外合作的合法合规,根据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相关决定,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拟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的合作,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事先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二、拟对外开展的合作涉及签订合作协议的,协议内容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确认(出具“律师确认函”),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阅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协议批准前,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与拟合作单位实施协议规定的任何合作内容。
四、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展对外合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严肃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梳理本单位、部门对外合作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对外合作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