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随着学校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外合作项目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和履行的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法有效,根据2012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相关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的拟订
学校的对外合作协议一般由发起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商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形成的协议草拟文本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确认。
二、协议的审批
发起单位或职能部门须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合作协议审批表》(具体见校长办公室网站下载专区),根据协议内容性质报送归口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最后审定。合作协议拟合作内容涉及学校整体发展和利益的,签署前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协议的归档管理
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管理事宜由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正式签订协议后应将《南京邮电大学合作协议审批表》交校长办公室备案。协议原件由发起单位和归口职能部门分别存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