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积金管理中心2009年10月15日下午召集的各承办银行会议的要求,省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1、 借款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房屋的,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减半,个人最高为15万元,双方合计最高为30万元;
2、 借款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省公积金贷款的暂缓审批;
3、 借款人夫妻双方分别为省、市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一方的贷款额度按市公积金要求办理,且需出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证明(是否办理过公积金贷款证明);
4、 原公积金连续交纳满5年的,贷款年限可延长5年的政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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