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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爱心互助会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八日第四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精神,为逐步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需要,发挥医疗补充保险的作用,发扬奉献爱心、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校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管理委员会(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制定本暂行办法的原则:
   (一)以宣传发动和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组建“互助会”。
   (二)以会员交纳会费和学校行政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互助基金”。
   (三)以奉献互助和获得实惠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四)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过程管理。
   (五)量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校全民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都可以申请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自入会起暂按每月10元标准交纳会费,由校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
    第五条 首次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半年后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停交会费的教职工自动放弃其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首次未入会或停交会费以后再次交费的人员,自重交时满1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吸收一次新会员。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行政给予在职教职工1:1、离退休人员1:1.5的资金配比扶持。
   (三)校内外资助和捐赠等其它来源。
   (四)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第九条 互助金委托校财务处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类分设专户管理,每年结算一次并财务公开。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互助会的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成立领导小组,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离退休职工处、校纪委相关负责人和校门诊部主任以及校工会福利委员组成。校工会主席兼任组长,财务处副处长和校门诊部主任兼任副组长。
    (二)互助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十一条 互助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本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份集中办理一次补助申请审批,特殊情况由互助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互助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事宜。
    (三)受理教职工医疗互助申请,提交互助会领导小组审批。
    (四)定期向互助会领导小组报告经费的收交和使用情况。
    (五)完成互助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互助金的管理,互助会领导小组组长每年须向教代会报告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校人事处要及时向互助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金收交情况;门诊部要准确提供自然年度报销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会员统计情况。

   第五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人员,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外出就医须持经同意的转院证明),到互助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经本人所在二级单位盖章后报互助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互助会领导小组讨论审批;申请者持审批后的申请表以及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和门诊部证明到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十六条 对患重大疾病人员发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当年度(自然年度)累计超过4000元(不含4000元)的部分,采取“超额累计、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4000元以上至15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8%。
   (二)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8%。
   (三)2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8%。
   (四)个人当年度分段累计获得补助最高限额为16000元。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失去会员资格的。
   (二)未经校门诊部同意擅自在外就医和自购药品的费用。
   (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在公费医疗规定的疾病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吸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费标准、补助标准及互助会管理办法可酌情修订,由互助会领导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互助会的会员达到一定人数即启动此办法。
   第二十条 此办法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第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大病医疗爱心互助“领导小组”成员:

      长:孔宪禹

    副组长:陈青华   吕海蓉   姜中玉

                   员: 李德国      张洪涛             张永明   

 


      关于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会员申请互助金的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已于2008年1月正式启动,根据相关规定,定于从6月25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会员医疗补助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需要申请补助的会员请在6月30日前到校工会办公室领取审批表或到校园网网上下载,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交校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待批。
   2、 领导小组对申请补助会员的申请将进行集体讨论,再经校门诊部审核,并经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
   3、会员持已审批过的表格,由本人到校财务处领款,领款后表格交校财务处。如本人不能亲自领款,可签署书面委托,由家属携带身份证代领。
   4、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仙林:教1楼西305室,电话:85866365,本部:科技报告会堂1楼111室,电话:83492225。


                                             互助会领导小组
                                                  2008-6-18

 


       关于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

            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


    一、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于2008年1月正式启动。
    二、会员自入会起按每月10元标准交纳会费,由校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连同学校行政下拨专款均列入互助会基金。
    三、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受理教职工的互助申请。校医疗互助领导小组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研究,确定补助人员及补助金额。
    四、2007年底前参加互助会和每年新进校入会的教职工,半年后即可享受互助待遇;首批未入会或退会后又申请加入的教职工,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个人原因工资停发者,从工资停发当月即视为自动退会。现已停发工资者,暂不接受入会申请。
    五、互助金申请范围、程序和补助标准详见《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会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六、每年12月20至25日受理、审批新入会会员申请以及退会人员申请。入会和退会人员均要填写申请表,交领导小组审批。
    七、互助会经费由财务处按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两类人员分立专项,由专人管理。每年1月份,由财务处向领导小组及各分工会主席通报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领导小组组长每年向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教职工,待需补助金额时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10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教职工,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30000元;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1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教职工,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5%,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40000元。
    九、对当年度已故会员,互助会将发给慰问金。慰问金标准为:已经享受过补助金补助的会员发放慰问金300元;未享受过补助金补助的会员发放慰问金500元。


                                               互助会领导小组
                                                   2008、6、18


 

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金审批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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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866364